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治理委员会令
(第12号)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治理暂行法子》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治理委员会第31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颁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执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治理委员会主任 李荣融
二00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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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守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利,推进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转,预防国有资产流失,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和《国有资产评估治理法子》(国务院令第91号)蹬仔关司法律规,造订本法子。
第二条
各级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机构推广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以下统称企业)涉及的资产评估,合用本法子。
第三条
各级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机构掌管其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机构掌管对全国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进行领导和监督。
第四条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尝试核准造和登记造。
经各级人民当局核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别离由其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机构掌管核准。
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机构核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机构掌管登记;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机构所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核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中央企业掌管登记。
处所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机构及其所出资企业的资产评估项目登记治理工作的职责分工,由处所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机构凭据各地现实情况自行划定。
第五条
各级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机构及其所出资企业,该当成立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治理工作造度,美满资产评估项主张档案治理,做好项目统计分析汇报工作。
省级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机构和中央企业该当于每年度终了30个工作日内将其资产评估项目情况的统计分析资料上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机构。
第二章 资产评估
第六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该当对有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门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以非钱币资产对表5001拉斯维加斯;
(三)归并、分立、破产、遣散;
(四)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改观;
(五)产权让渡;
(六)资产让渡、置换;
(七)整体资产或者部门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元;
(八)以非钱币资产偿还债务;
(九)资产涉讼;
(十)收购非国有单元的资产;
(十一)接受非国有单元以非钱币资产出资;
(十二)接受非国有单元以非钱币资产抵债;
(十三)司法、行政律例划定的其他必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第七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能够不合有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经各级人民当局或其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机构核准,对企业整体或者部门资产执行无偿划转;
(二)国有独资企业与其下属独资企业(事业单元)之间或其下属独资企业(事业单元)之间的归并、资产(产权)置换和无偿划转。
第八条
企业产生第六条所列行为的,该当由其产权持有单元委托拥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九条
企业产权持有单元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该当具备下列根基前提:
(一)遵守国度有关司法、律例、规章以及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的政谋划定,严格推广法定职责,近3年内没有违法、违规纪录;
(二)拥有与评估对象相适应的资质前提;
(三)拥有与评估对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专业专长;
(四)与企业掌管人无经济利益关系;
(五)未向同已经济行为提供审计业务服务。
第十条
企业该当向资产评估机构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情况和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齐全性掌管,不得隐匿或虚报资产。
第十一条
企业该当积极共同伙产评估机构发展工作,不得以任何大局过问其正常执业行为。
第三章 核准与登记
第十二条
凡需经核准的资产评估项目,企业在资产评估前该当向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机构汇报下列有关事项:
(一)有关经济行为核准情况;
(二)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情况;
(三)资产评估领域简直定情况;
(四)选择资产评估机构的前提、领域、法式及拟选定机构的资质、专业专长情况;
(五)资产评估的功夫进度铺排情况。
第十三条
企业该当实时向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机构汇报资产评估项主张工作进展情况。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机构以为必要时,能够对该项目进行跟踪领导和现场查抄。
第十四条
资产评估项主张核准依照下列法式进行:
(一)企业收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汇报后该当逐级上报初审,经初审赞成后,自评估基准日起8个月内向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机构提出核准申请;
(二)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机构收到核准申请后,对切合核准要求的,实时组织有关专家审核,在20个工作日内实现对评估汇报的核准;对不切合核准要求的,予以退回。
第十五条
企业提出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时,该当向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机构报送下列文件资料:
(一)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文件;
(二)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附件1);
(三)与评估主张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核准文件或有效资料;
(四)所涉及的资产沉组规划或者刷新规划、提议人和谈等资料;
(五)资产评估机构提交的资产评估汇报(蕴含评估汇报书、评估注明、评估明细表及其电子文档);
(六)与经济行为相对应的审计汇报;
(七)资产评估各当事方的有关承诺函;
(八)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六条
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机构该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核:
(一)资产评估项目所涉及的经济行为是否获得核准;
(二)资产评估机构是否具备相应评估资质;
(三)评估人员是否具备相应执业资格;
(四)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适当,评估了局的使用有效期是否明示;
(五)资产评估领域与经济行为核准文件确定的资产领域是否一致;
(六)评估凭据是否适当;
(七)企业是否就所提供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财政管帐资料及出产经营治理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齐全性做出承诺;
(八)评估过程是否切合有关评估准则的划定;
(九)参加审核的专家是否达成一致定见。
第十七条
资产评估项主张登记依照下列法式进行:
(一)企业收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汇报后,将登记资料逐级报送给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机构或其所出资企业,自评估基准日起9个月内提出登记申请;
(二)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机构或者所出资企业收到登记资料后,对资料齐全的,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登记手续,必要时可组织有关专家参加登记评审。
第十八条
资产评估项目登记需报送下列文件资料:
(一)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登记表一式三份(附件2);
(二)资产评估汇报(评估汇报书、评估注明和评估明细表及其电子文档);
(三)与资产评估项目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核准文件;
(四)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九条
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机构及所出资企业凭据下列情况确定是否对资产评估项目予以登记:
(一)资产评估所涉及的经济行为是否获得核准;
(二)资产评估机构是否具备相应评估资质,评估人员是否具备相应执业资格;
(三)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适当,评估了局的使用有效期是否明示;
(四)资产评估领域与经济行为核准文件确定的资产领域是否一致;
(五)企业是否就所提供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财政管帐资料及出产经营治理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齐全性作出承诺;
(六)评估法式是否切合有关评估准则的划定。
第二十条
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机构下达的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文件和经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机构或所出资企业登记的资产评估项目登记表是企业办理产权登记、股权设置和产权让渡等有关手续的必备文件。
第二十一条
经核准或登记的资产评估了局使用有效期为自评估基准日起1年。
第二十二条
企业进行与资产评估相应的经济行为时,该当以经核准或登记的资产评估了局为作价参考凭据;当买卖价值低于评估了局的90%时,该当暂停买卖,在获得原经济行为核准机构赞成后方可持续买卖。
第四章 监督查抄
第二十三条
各级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机构该当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评估工作的监督查抄,沉点查抄企业内部国有资产评估治理造度的成立、执行情况和评估治理人员建设情况,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资产评估项目进行抽查。
第二十四条
各级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机构对企业资产评估项目进行抽查的内容蕴含:
(一)企业经济行为的合规性;
(二)评估的资产领域与有关经济行为所涉及的资产领域是否一致;
(三)企业提供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财政管帐资料及出产经营治理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齐全性;
(四)资产评估机构的执业资质和评估人员的执业资格;
(五)资产账面价值与评估了局的差距;
(六)经济行为的现实成交价与评估了局的差距;
(七)评估工作草稿;
(八)评估凭据的合理性;
(九)评估汇报对沉大事项及其对评估了局影响的披露水平,以及该披露与现实情况的差距;
(十)其他有关情况。
第二十五条
省级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机构该当于每年度终了30个工作日内将查抄、抽查及处置情况上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机构。
第二十六条
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机构该当将资产评估项主张抽查了局传递有关部门。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七条
企业违反本法子,有下列情景之一的,由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机构传递品评并责令更正,必要时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告状讼,确认其相应的经济行为无效:
(一)该当进行资产评估而未进行评估;
(二)礼聘不切合相应资质前提的资产评估机构从事国有资产评估活动;
(三)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虚伪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通同舞弊导致评估了局失实的;
(四)该当办理核准、登记而未办理。
第二十八条
企业在国有资产评估中产生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不正当使用评估汇报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赐与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置。
第二十九条
受托资产评估机构在资产评估过程中违规执业的,由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机构将有关情况传递其行业主管部门,建议赐与相应处罚;情节严沉的,可要求企业不得再委托该中介机构及其当事人进行国有资产评估业务;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置。
第三十条
有关资产评估机构对资产评估项目抽查工作不予共同的,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机构能够要求企业不得再委托该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当事人进行国有资产评估业务。
第三十一条
各级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划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依法赐与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置。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境表国有资产评估,遵循有关律例执行。
第三十三条
政企尚未分隔单元所属企事业单元的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参照本法子执行。
第三十四条
省级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机构能够凭据本法子,造订本地域有关工作规范,并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机构登记。
第三十五条
本法子自2005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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