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打算单列市和新疆出产建设兵团国资委,各中央企业:
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汇报审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机构及国度出资企业对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汇报核准、登记时,应遵循中国资产评估协会颁布的《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汇报指南》(以下简称《指南》)进行审核,进一步提高核准和登记工作质量。
二、各级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机构及国度出资企业对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汇报核准、登记时,发显炖估汇报中存在《指南》第二十二条所列示下列情况时,该当要求申请核准、登记单元妥善解决有关问题后,方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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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ǘ)评估法式受到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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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请核准、登记单元报送的评估汇报中有关收益法注明部门应蕴含下列参数、凭据及测算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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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ǘ)成本及用度预测表及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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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元或被评估单元应如实提供有关评估资料,确保资料真实、齐全、有效。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汇报中的《企业关于进行资产评估有关事项的注明》应由委托方或产权持有单元依照《指南》要求编写,对现实存在但未入账的无形资产应具体注明。《企业关于进行资产评估有关事项的注明》应加盖编写单元公章。
五、《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登记表》及《接受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登记表》(见附件)已进行调整,企业申请资产评估项目登记时,可从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治理委员会网站下载,并按要求填报办理。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治理委员会
?????二○○九年九月十一日